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趙宗胤會計師相 對 人 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一併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有無依本院108年度司字第63號確定裁定預先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15萬元及負擔該案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俾本院後續處理,使檢查事務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