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黃鋒榮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