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楊忠耕會計師相 對 人 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池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相對人展獅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應預先給付聲請人楊忠耕會計師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3 年起至107年之短期借款之使用情形、出售原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廠房土地買賣價金、帳目及使用情形,茲為檢查工作之需要,估計所需投入之人力成本如附件一所示,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預先給付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70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0 年2月23日以109 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然依首揭說明,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陳報之預估本件檢查報酬金額15萬7000元及其預定進行之檢查工作內容、項目;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1500萬元;檢查人應檢查範圍為103 年起至107年之短期借款之使用情形、出售原名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廠房土地買賣價金、帳目及使用情形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預先支領5萬元之檢查報酬,尚屬合理。爰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5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至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則應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依檢查人之聲請,及其提出之相關工作內容說明與資料始能酌定,故其聲請酌定預估之檢查報酬就超過前述得預先支領部分,尚無所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