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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林國長相 對 人 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林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國長為同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選任伊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民國110年7月16日股東臨時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28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110年7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冊清表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