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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恬純相 對 人 美商奇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相對人美商奇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陳恬純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6月28日遭經濟部廢止在案,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09 年11 月20日清算完結,相對人並於同年12 月16日經美商奇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指派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美商奇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8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字283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書面同意取代董事會議紀錄文件、願任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

美商奇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冊明細:

1.帳冊名稱:傳票

2.冊數:1冊

3.訂本或活頁:活頁以上共一冊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