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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專調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號原 告 王淑霞

林淑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3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00 元(計算式:2,100 ×1/3 =7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