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專調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79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28,271元(含資遣費43,178元、預告工資44,666元、特休未休工資15,633元、職災醫療費用24,7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