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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49號原 告 陳俐君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眾旺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素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4,55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生理假未休工資、國民年金與勞保差額、慰撫金部分,非屬工資性質外,其餘共計1,272,075元部分(計算式:4,304,558-4,602-1,800-3,631-22,450-3,000,000=1,272,075)均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5,066元(計算式:43,669×1,272,075/4,304,558×1/3+43,669×3,032,483/4,304,558≒4,302+30,764=35,0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383元(見本院卷第205頁)後,尚應補繳28,6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表一:

期間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A) 工資(B) 補提撥退休金(C) 特休未休工資(D) 生理假 未休工資(E) 國民年金與勞保差額(F) 健保差額(G) 慰撫金(H) 1 103年11月至106年6月5日 - - - 6,160元 4,602元 - - - 2 106年6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 如附表二㈠所示 289,680元 17,626元 13,258元 1,800元 3,631元 3,509元 - 3 107年12月至108年5月20日 - - - 12,240元 - - - - 4 108年1月至5月20日 - - 1,642元(1,136+506) - - - - - 5 108年5月21起至復職日 如附表二㈡所示 382,968元 自108年6月起每月950元 - - 22,450元 13,131元 3,000,000元附表二:

㈠原告聲明一請求確認兩造自106年6月6日至107年4月11日之僱用關係存在,則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29,504元(計算式:

附表一2B+2C+2D+2F+2G=289,680+17,626+13,258+1,800+3,631+3,509=329,504)。

㈡原告聲明二請求確認兩造自108年5月21日起至迄今僱傭關係存

在,聲明三請求被告應自110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前1月份工資14,000元,及各期自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聲明

二、三,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復職日前之工資及提繳勞退金請求均係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為76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即應以5年薪資收入及退休金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14,000元,應提撥之退休金為950元,應分擔健保額516元,則其5年之薪資、勞工退休金、應分擔健保額總計為927,960元【計算式:(14,000+950+516)×12月×5年=927,960】,其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較請求復職日前之工資及提繳勞退金為高,應依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即927,960元定之。

㈢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1D、1E、3D、4C、5F、5H之金額

,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47,094元(計算式:6,160+4,602+12,240+1,642+22,450+3,000,000=3,047,094)。

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4,558元(計算式:329,504+927,960+3,047,094=4,304,558)。

裁判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