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