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 告 趙國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含積欠工資7萬5,000元、預告工資7萬5,000元及資遣費45萬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上開請求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壹佰陸拾柒元(計算式:6,500×1/3≒2,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證物之繕本或影本,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證物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