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 告 古陳如意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被 告 徐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一一0年度存字第三四八號提存物(本金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應由兩造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古清風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兩造,法定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且古清風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業因未能清償債務而經法院拍賣,強制執行後之餘款新臺幣(下同)794 萬2,715 元,則由本院提存所以110 年度存字第348 號予以提存(下稱系爭提存物),然被告不願共同領取提存物,爰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系爭提存物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明定。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12月2 日士院擎109司執春字第2993號函文及所附執行金額分配表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1、23、25-27 、29、31-33 、41-47 頁),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 年3 月8 日士院擎109 司執春字第2993號函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111 頁),堪認屬實。又系爭提存物既因繼承而為兩造公同共有,且未見有何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割之情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四、兩造繼承系爭提存物而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系爭提存物之本質為金錢,自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始符繼承人間之公平,亦無礙經濟利用之效率,爰判決將系爭提存物按兩造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雖為有理由,然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方為公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表:古清風之遺產┌──┬──────────────────────┬────┐│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一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 1/25 │├──┼──────────────────────┼────┤│ 二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 1/25 │├──┼──────────────────────┼────┤│ 三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 44/500 │├──┼──────────────────────┼────┤│ 四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 1/25 │├──┼──────────────────────┼────┤│ 五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44/500 │├──┼──────────────────────┼────┤│ 六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 1/25 │├──┼──────────────────────┼────┤│ 七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地號土地│ 1/25 │├──┼──────────────────────┼────┤│ 八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 號房屋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