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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林怡君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偉仁等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酌給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併提出上訴理由狀,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