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相 對 人 劉力銘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與劉俐妏、劉任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駁回參加訴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駁回其抗告,並應提出抗告狀繕本(含證物)三份。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因相對人與劉俐妏、劉任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駁回參加訴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裁判費,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限期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