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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家暫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貽詠

楊淯舒楊心田(原名楊淯茹)共同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聲 請 人 楊田勻(原名楊貽婷)相 對 人 楊善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彭三䅿(原名彭意文)於提起本件聲請後之民國110年1 月31日死亡,由繼承人即楊田勻、聲請人楊貽詠、楊淯舒、楊淯茹等4 人承受訴訟,合先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業經鈞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4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本案業經鈞院108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 號裁定確定,已無定暫時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暫時處分。

三、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家事事件法第89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間給付扶養費本案部分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6日以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100 號裁定命相對人按附表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楊貽詠、楊淯舒、楊心田等3 人,聲請人楊貽詠、楊淯舒、楊心田、楊田勻、彭三䅿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108 年8 月16日以108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 號裁定廢棄原第一審駁回彭三䅿聲請部分,並令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彭三䅿新臺幣685,08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餘抗告駁回。聲請人楊貽詠、楊淯舒、楊心田、楊田勻、彭三䅿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4 月23日以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5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本院於

109 年7 月17日核發之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50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51頁),顯見本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48號暫時處分已因本案請求經裁判確定,暫時處分內容於相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是本件應無可資撤銷之暫時處分。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