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0號原 告 范睿娟訴訟代理人 周郁雯律師
吳語蓁律師被 告 洪亦廷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陳宛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下於判決第3頁第7行、第17頁第15-16行、第18頁第7行中記載「遠傳股票100,000股」部分,均應更正為「遠傳股票10,000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上開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