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96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