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28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複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提之家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就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由新臺幣(下同)10,730,425元,擴張為20,786,740元,擴張之10,056,315元,應補繳裁判費11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