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小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朱彥蓉被上訴人 陳佳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3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亦定有明文。亦即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尚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1萬6,500元本息,因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七七俱樂部是否存在,伊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曾詢問被上訴人關於七七俱樂部相關訊息,被上訴人僅回傳贏家思維商學院網址,與七七俱樂部並不相關,且伊從未同意加入成為贏家思維商學院之會員,又伊請被上訴人提出匯款給七七俱樂部之單據,及被上訴人加入七七俱樂部之會員相關資料,被上訴人並未回應,亦無伊匯款給七七俱樂部及加入會員之證據,被上訴人於原審完全未提出任何經伊簽名或蓋章表示願意加入七七俱樂部或與被上訴人共享會員之任何資料,其於原審表示伊加入七七俱樂部之會員,必須給付6期會費,但從未提出繳費單據,經伊上網查證,贏家思維商學院之負責人陳文宏於民國109年被判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受害者在臉書成立「靠北七哥」專頁,指控其成立贏家思維商學院、翻身俱樂部及東協世界通等多家疑似空殼公司重操舊業,被上訴人傳送給伊之贏家思維商學院網址,疑似為違反公序良俗之組織或公司,且並非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七七俱樂部,原審未查明上情,即判決其敗訴,過於草率等語。核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範疇加以爭執,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