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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兼訴訟代理人 曾麗慧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李忠山林宏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銘台公司)與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3日簽訂「西寧綜合行政大樓前廣場及四周人行道地坪暨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銘台公司依約完工後,被告竟以銘台公司無法提出系爭工程中之窯燒花崗岩石面磚(地磚)工項所用材料含有天然花崗岩石成分證明為由,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減價收受新臺幣(下同)512,630元,並對銘台公司處以1倍違約金512,630元,合計扣減銘台公司工程款1,025,260元(下稱系爭工程款)。惟銘台公司於進行系爭工程時提出材料送審、材料進場時二級品管提送材料抽驗,皆經被告同意審查及備查,系爭工程所用窯燒花崗岩石面磚(地磚)符合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卻僅依產品外包裝成分標示無提及天然花崗岩石成分而扣減系爭工程款,不給付被告,顯不合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款,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銘台公司與被告前就系爭工程款爭議於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系爭委員會)進行調解,並經兩造同意系爭委員會之建議,即原告捨棄系爭工程款請求,而調解成立,原告於調解成立後再行提起本訴,其主張並無理由。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下列事項,有卷內事證可稽,堪以認定:

(一)銘台公司與被告於107年4月3日簽訂系爭契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1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83至148頁),原告曾麗慧並非系爭契約當事人(本院卷第31頁)。

(二)被告108年8月6日北市市公字第1083016803號函以銘台公司無法提出系爭工程之窯燒花崗石地磚含有天然花崗石成分之證明為由,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減價512,630元及計收違約金512,630元,合計扣減(罰)1,025,260元(臺中地院卷第51至53頁)。

(三)銘台公司與被告就系爭工程款爭議進行調解(案號:調108054號),經系爭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建議銘台公司捨棄系爭工程款請求,嗣經銘台公司以109年6月18日(銘-西寧)字第109061801號函(下稱系爭同意函)及被告以109年6月12日北市市工字第1093012799號函表示同意,於109年6月19日調解成立(臺中地院卷第165至171頁)。

四、本院判斷: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是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成立者,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再調解成立後再行起訴,其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系爭工程款爭議業經調解成立,由銘台公司捨棄系爭工程款之請求,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就相同訴訟標的再行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稱系爭委員會調解之標的有二,一為系爭工程款爭議,一為逾期違約金爭議(臺中地院卷第165至171頁),伊其實只同意逾期違約金爭議之調解建議,不同意系爭工程款爭議之調解建議,但考量順利請款的因素,在系爭同意函上未特別註明,而僅表示「本公司同意接受依 貴府之調解建議」等語(本院卷第42、49頁)。惟此僅為原告內心想法,其對外既未附加條件,表示同意系爭委員會所有的調解建議,包含系爭工程款爭議的調解建議,而調解成立,上開法律規定之調解效力即當然發生,而使原告受其拘束,原告仍無由事後另訴請求。

(三)另,原告曾麗慧既非系爭契約當事人,自無從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乃屬當然,是曾麗慧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銘台公司部分)或無理由(曾麗慧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