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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