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李品慧被 告 劉渝生
陳俊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在方被 告 余佩軒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所明定。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規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再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其範圍為:㈠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㈡契約爭議事件:1.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2.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㈢侵權爭議事件:1.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2.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㈣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㈤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㈥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㈦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亦定有明文。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3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渝生、陳俊岑分別為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現任校長、前任副校長兼該校網頁管理員,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6月6日止,在汐止社區大學109年春季班原告所開設之「中西點心創藝廚房」課程貼文中,以「李品蒸」、「13:00」(罵人十三點)、「中西恶心創藝廚房」等字句惡意醜化原告,原告多次要求兩人移除未果;被告余佩軒自110年2月17日起至同年5月中旬擔任汐止社區大學主任秘書,並負責網頁管理職務,被告余佩軒於同年5月9日經通知Google搜尋網站中有毀謗原告之貼文後,即刻將之移除且否認此事,惟於次日Google搜尋網站中又出現相同毀謗貼文,可知被告余佩軒亦為本件毀謗共犯之一。故被告劉渝生、陳俊岑、余佩軒應對原告負民法第185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其等雇主即被告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亦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億108萬8000元。又被告劉渝生與陳俊岑表示汐止社區大學無法將毀謗原告之貼文刪除,所有在Google搜尋網站中毀謗原告之貼文內容皆是由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高公司)所產生,被告劉渝生為此曾於同年5月21日發函予被告科高公司,其表示被告科高公司迄今並未理會,故原告亦請求被告科高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陳俊岑侵害原告之智慧財產權,盜取原告109年秋季班週五「料理高手」自編課程教案,將課程名稱連同課程教案所有內容,全部擅自重製予訴外人林威妊開設之110年春季班「料理高手」作為招生課程教案,原告雖要求移除,然迄今仍刊登於網路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爰就前述兩者侵權行為,合計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等語。是本件關於原告主張中被告侵害原告之智慧財產權,盜取原告109年秋季班週五「料理高手」自編課程教案,將課程名稱連同課程教案所有內容,全部擅自重製予他人開設之料理班作為招生課程教案之事實,其主要爭點已涉及兩造間就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餘部分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分別裁判,又查無兩造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