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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建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觀音根滿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觀音根滿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1 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 年7 月9日衛授家字第1090017301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9 年7 月9 日衛授家字第1090017301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定名為「財團法人觀音根滿社│財團法人觀音根滿慈善基金會」。││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大同區重││ │文智路92號3 樓,並得視業務│慶北路三段240號,並得視業務需 ││ │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 │立分事務所。 │務所。 │├───┼─────────────┼───────────────┤│第10條│董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乙次│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 │,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 │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之。 ││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