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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釋達千代 理 人 蔡敏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