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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釋達千代 理 人 蔡敏治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 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基金會(下稱妙廣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妙廣文教基金會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正,於民國109年2月29日經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提出法人登記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9986號函、妙廣文教基金會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妙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妙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妙廣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其中第5 至14條、第16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基金會董事資格及任期、董事會組織、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法、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至4 條、第15條、第17至18條

內容,分別係針對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依據、文字增修、捐助章程補充規定、捐助章程實施時點、條次變更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附表┌────┬───────────┬─────────────┐│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本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 │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 │,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廣文教││ │市妙廣文教基金會」(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下簡稱本基金會)。 │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研究教育學術│本會以研究教育學術文化,推││ │文化,推展心靈改革,提│展心靈改革,提倡全民教育,││ │倡全民教育,提升人的品│提升人的品質,以至於達到社││ │質,以至於達到社會圓融│會圓融的境界為宗旨,依有關││ │的境界為宗旨,依有關法│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展社區教育文化活動,││ │一、推展社區教育文化活│ 結合文化社會公益機構,││ │ 動,結合文化社會公│ 提升社會、教育文化之水││ │ 益機構,提升社會、│ 準。 ││ │ 教育文化之水準。 │二、舉辦演講及專題講座等有││ │二、舉辦演講及專題講座│ 益人心之各類社教活動。││ │ 等有益人心之各類社│三、贊助、參與文化教育活動││ │ 教活動。 │ ,獎助文教公益事業。 ││ │三、贊助、參與文化教育│四、辦理有益青少年之各類活││ │ 活動,獎助文教公益│ 動及發放獎助學金。 ││ │ 事業。 │五、發行與宗旨有關之出版品││ │四、辦理有益青少年之各│ 。 ││ │ 類活動及發放獎助學│六、辦理有關推展心靈教育、││ │ 金。 │ 促進心靈改革之文教公益││ │五、發行與宗旨有關之出│ 活動。 ││ │ 版品。 │七、其他有關文教之公益事項││ │六、辦理有關推展心靈教│ 。 ││ │ 育、促進心靈改革之│ ││ │ 文教公益活動。 │ ││ │七、其他有關文教之公益│ ││ │ 事項。 │ │├────┼───────────┼─────────────┤│第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台│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 │幣伍佰萬元整。由陳哲彬│元整。由陳哲彬先生、廖阿錦││ │先生、廖阿錦先生捐助。│先生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 │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助。 ││ │捐助。 │ │├────┼───────────┼─────────────┤│第四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台北│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 │市○○區○○○路○段一│中央北路四段一四六號二樓。││ │四六號二樓。 │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 │,董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左: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管理及運用。 │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 │ 。 │四、獎助案件、委訓案件的處││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 理。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 定。 ││ │ 動。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定。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擔之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十│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組成││ │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事長。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 ││ │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 ││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 ││ │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 ││ │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 ││ │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 ││ │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 ││ │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 ││ │議為有給職。 │ ││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 ││ │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 │ ││ │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 ││ │團法人法第42條第1 項第│ ││ │5 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 ││ │,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 ││ │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之四。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 ││ │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 ││ │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 ││ │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 ││ │屆滿為止。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 ││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 │代表本基金會。 │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 │ │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 │ │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 │ │務。 │├────┼───────────┼─────────────┤│第九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 │理一切事務。 │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 │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 │ │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 │ │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 │意行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 │ 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 │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 │ │ 分。 ││ │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三、解散之擬議。 ││ │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 │ │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 │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 │ │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開│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 │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備。 ││ │議主席。重要會議應於會│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 │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教育局│ 支決算。 ││ │備查。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支預算。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三、財產清冊。 ││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 │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種類如下: │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 │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核備。 ││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 ││ │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 意行之。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 ││ │會特別決議,並陳報教育│ ││ │局許可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 │ 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 ││ │ 事項。 │ ││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 ││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 │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 ││ │時動議提出。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 ││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 │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 ││ │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 │一。 │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 │會計年度,應於每年年度│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 │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 ││ │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 ││ │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 ││ │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 ││ │定金額以上,應建立內部│ ││ │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教育│ ││ │局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 ││ │會計師查核簽證,一併函│ ││ │報教育局備查。 │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計畫相關之工作,均應符│,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律之規定。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 │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與│理變更登記。 ││ │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 ││ │,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 ││ │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 ││ │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 ││ │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 │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 │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教育│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指定之機││ │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關團體。 ││ │式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 ││ │ 中央銀行儲蓄券、金│ ││ │ 融債券、可轉讓之銀│ ││ │ 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 ││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 │ 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 │ 及不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 │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 ││ │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 │ 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 │ 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 ││ │ 股票,且對單一公司│ ││ │ 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 ││ │ 財源之投資;其項目│ ││ │ 及額度,由主管機關│ ││ │ 定之。 │ ││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 ││ │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 ││ │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 ││ │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 ││ │機構。 │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由於業務或其他│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因素,變更名稱、住所、│月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 │董事長、董事、財產及其│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 ││ │會通過,函報教育局許可│ ││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 │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記後施行。 ││ │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 ││ │定會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 ││ │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 ││ │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 │,應歸屬於本基金會住所│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 │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 ││ │訂於民國一0 四年十月二│ ││ │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一│ ││ │0 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三│ ││ │次修訂於一0 九年二月二│ ││ │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 ││ │團法人登基後施行。 │ │└────┴───────────┴─────────────┘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