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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翁嘉宏上列當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瑞榮文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第31條第1 、2 項亦有明文。

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且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著有明文。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至第2 項、第327 條及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未繳納聲請費,亦無提出如附件第一、二、四項所示之文書。而聲請人雖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然該等文書未記載製作日期,本院無從審查是否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者。又聲請人所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之該次董事會議紀錄,欠缺完整附件,本院難以審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是否確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爰依前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前述欠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表:

一、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二、相對人之法人捐助章程。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詳載製作日期」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四、如相對人設有監察人,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五、第三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之該次董事會議紀錄之完整附件。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