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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許惠恒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109 年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10 年1 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2、14-15 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10 年1 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中華民國92年1月20日第一次 │中華民國76年8 月27日訂定(││ │修訂 │經行政院衛生署77年1 月20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第二次修│衛署醫字第707491號函備查)││ │訂 │中華民國77年5 月10日變更法││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第三次│人名稱(經行政院衛生署77年││ │修訂 │11月21日衛署醫字第766254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第四次 │函備查) ││ │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 月20日修正第││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第五次 │5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2年4月││ │修訂 │4日衛署醫字第0920013077號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第六次│函備查) ││ │修訂 │中華民國95年5 月5 日修正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第七次│10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5年6 ││ │修訂 │月14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第八次│號函備查) ││ │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修正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第九次│5 條至第6 條、第8 條至第19││ │修訂 │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7年6 月││ │ │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26010號││ │ │書函備查) ││ │ │中華民國98年7 月21日修正第││ │ │2 條、第5 條至第6 條、第8 ││ │ │條至第9 條、第17條(經行政││ │ │院衛生署98年9 月8 日衛署醫││ │ │字第0980024150號書函備查,││ │ │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11││ │ │月9 日98年度法字第50號民事││ │ │裁定修正第5 條及第8 條) ││ │ │中華民國99年3 月10日修正第││ │ │2 條、第5 條、第12條、第14││ │ │條;第7 條至第9 條、第11條││ │ │條文內容及條次變更;第17條││ │ │至第19條條次變更;第15條至││ │ │第16條條文刪除並新增第10條││ │ │(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5 月12││ │ │日衛署醫字第0990009290號書││ │ │函備查) ││ │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修正││ │ │第5 條、第7 條及刪除第6 條││ │ │;第7 條至第17條條次變更(││ │ │經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7 月19││ │ │日衛署醫字第1020209524號函││ │ │備查) ││ │ │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6日修正││ │ │第5 條、第6 條、第10條及第││ │ │11條(經衛生福利部103 年8 ││ │ │月28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備查) ││ │ │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8日修正││ │ │第3 條至第6 條、105 年7 月││ │ │15日修正第5 條及第6 條(經││ │ │衛生福利部105 年9月 13日衛││ │ │部醫字第1051663804號函備查││ │ │) ││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修正 ││ │ │全文(經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 │ │1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283號││ │ │函許可) │├───┼─────────────┼─────────────┤│第4條 │本會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捐助新│本會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捐助新││ │台幣6,000 萬元、臺中榮民總│台幣6,000 萬元、臺中榮民總││ │醫院捐助新台幣4,000 萬元、│醫院捐助新台幣4,000 萬元、││ │鄒故院長濟勳先生家屬捐助新│鄒故院長濟勳先生家屬捐助新││ │台幣216 萬830 元,共計新台│台幣216 萬830 元,共計新台││ │幣1 億216 萬830 元整,為成│幣1 億216 萬830 元整,為成││ │立基金,本會運用其孳息為原│立基金,本會運用其孳息為原││ │則,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則,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 │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 │受國內外熱心醫學研究之個人│受國內外熱心醫學研究之個人││ │或團體之捐助。 │或團體之捐贈。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 │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其中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取││ │分之一。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整數,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聘之,後屆董事由臺北、臺中│本會得推薦人選由衛生福利部││ │、高雄3 家榮民總醫院院長為│鄰聘之;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 │當然董事,隨職務異動自動遞│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4 年,││ │補,由繼任人擔任之,且臺北│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 │榮民總醫院院長為董事長,及│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 │請3 家榮民總醫院院長各自指│數之三分之二。 ││ │派由醫學研究部或教學研究部│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 │主任為董事,其餘董事由董事│屆董事由臺北、臺中、高雄3 ││ │會選聘,任期3 年,連選得連│家榮民總醫院院長為當然董事││ │任,以連任二次為限,連任之│,隨職務異動自動遞補,由繼││ │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任人擔任之,且臺北榮民總醫││ │之三分之二。因辭職、死亡或│院院長為董事長,另8 位董事││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 ││ │得由董事會另行遴聘繼任之,│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 │任期以屆滿原任期為止。但有│執行職務被解任時,依前二項││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規定遴(選)聘繼任之,任期││ │一)董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 │齡年滿62歲,或任期屆滿前年│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 │滿65歲。(二)董事:初任年│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 │齡年滿65歲,或任期屆滿前年│聘(選)董事人數之計算。 ││ │滿70歲。 │ ││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 ││ │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 ││ │董事人數。 │ │├───┼─────────────┼─────────────┤│第6條 │本會置監察人3 人,監察人任│本會置監察人3 人,其中監察││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人總人數五分之四(取整數,││ │。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計室主任│小數點以下不計入),本會得││ │為當然監察人隨職務異動自動│推薦人選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 │遞補,由繼任人擔任之,另2 │;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計室主任││ │人監察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為當然監察人,隨職務異動自││ │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動遞補,由繼任人擔任之,另││ │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監察│2 位監察人由衛生福利部遴聘││ │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得有配偶│之;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低於三分之一。 ││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與│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 │董事同,連選得連任,監察人│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不││ │在任期內因辭職、死亡或因故│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 │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時,由董│關係。 ││ │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連選得││ │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連任,監察人在任期內因辭職││ │察人之任期為限。但有下列情│、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 │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監察人:│解任時,依第一項規定遴(選││ │初任年齡年滿65歲,或任期屆│)聘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 │滿前年滿70歲。 │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 ││ │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 。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 │ │ 犯罪者,不在此限。 ││ │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 │ │ 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 │ │ 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 │ │ 益。 ││ │ │三、由衛生福利部遴聘之董事││ │ │ 、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第││ │ │ 48條第3 項第2 款或第3 ││ │ │ 款所定之董事、監察人,││ │ │ 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 │ │ ,致違反遴聘之目的。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 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 │ │ 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 撤銷。 │├───┼─────────────┼─────────────┤│第8條 │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 │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 │ 任務與目標。 │ 任務與目標。 ││ │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 │ 運用。 │ 運用。 ││ │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 │ 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 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 │ 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 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 │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 。 ││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董事、監察人之選聘及解││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 聘。 ││ │ 核。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 │七、聘(解)任執行長及主辦│ 核。 ││ │ 會計人員。 │七、聘(解)任執行長及主辦││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 會計人員。 ││ │ 之擬議。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之擬議。 ││ │ 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 擬議。 ││ │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十、其他依相關法令或捐助章││ │機關核備。 │ 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第9條 │董事會每年舉行2 次,必要時│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 │集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請假、因││ │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經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 │處分,始得行之。董事因故不│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 │,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 │三分之一。 │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 │ 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 │ 分。 │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之擬議。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之。 ││ │ 聘。 │一、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 │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議。 │ 。 ││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聘及解││ │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及監│ 聘。 ││ │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 │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 議。 ││ │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議所討│五、基金之動用。 ││ │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 │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董│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 項。 ││ │表決。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 │ │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為││ │ │出席並表決,但每一董事以代││ │ │表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 │ │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 │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 │ │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 │ │議提出。會議所討論事項,如││ │ │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有利益││ │ │衝突時,該董事、董事長除為││ │ │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 │ │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 │ │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 │ │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 │ │之利益。 │├───┼─────────────┼─────────────┤│第10條│監察人會每年至少召開2 次,│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並各得││ │並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其職│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 ││ │權: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 │一、本會財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況。 ││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 │二、本會帳冊文件之審核事項│ 產資料。 ││ │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 │三、本會業務情形之查詢事項│ 章程執行事務。 ││ │ 。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 │四、本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 人之職權。 ││ │ 監察事項。 │ ││ │五、其他依法賦與之職權事項│ ││ │ 。 │ │├───┼─────────────┼─────────────┤│第11條│董事會得設執行長1 人專司對│董事會得設執行長1 人專司對││ │外業務溝通協調、執行秘書1 │外業務溝通協調、執行秘書1 ││ │人及幹事若干人、承辦執行董│人及幹事若干人,承辦執行董││ │事會決議之事項、日常事務及│事會決議之事項、日常事務及││ │會議紀錄,其人選由董事長提│會議紀錄,其人選由董事長提││ │請董事會遴(選)聘之。其中│請董事會遴(選)聘之。其中││ │執行長由董事1 人兼任。 │執行長由董事1 人兼任。 │├───┼─────────────┼─────────────┤│第12條│本會董事,均為無薪給之義務│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薪││ │職,執行秘書及兼任幹事,得│給之義務職,執行秘書及兼任││ │由本會按月酌發津貼補助之。│幹事,得由本會按月酌發津貼││ │ │補助之。 │├───┼─────────────┼─────────────┤│第13條│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 月│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1 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1 ││ │ │月1日起至12月31日為會計年 ││ │ │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 │ │會計原則。 │├───┼─────────────┼─────────────┤│第14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 │ │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 │ │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 │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 │ │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 │ │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 │ │人或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除零用金外,以存放金融機構││ │ │為之。 │├───┼─────────────┼─────────────┤│第15條│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本會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 │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 │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核備。 │辦理。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 │ 務報表。 │ 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 │ 支預算。 │ 福利部備查。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 │ 本)。 │ 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 │ │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 │ │ 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 │ │ 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 │ │ 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 │ │ 福利部備查。 │├───┼─────────────┼─────────────┤│第16條│本會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 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 ││ │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 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 ││ │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 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 ││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 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 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 ││ │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 ││ │ │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 ││ │ │ 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17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 │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 │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規定辦理。 ││ │辦理。 │ │├───┼─────────────┼─────────────┤│第18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 │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 │亦同。 │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