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秦舜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鄒梅基金會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內補繳。
㈡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應具狀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