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4號聲 請 人 朱鵬飛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普世弘帆佛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普世弘帆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2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內政部109 年12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90070394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亦據覆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意見,有內政部110 年7 月22日台內民字第110023220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斐敏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1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剩││ │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餘財產將歸屬中台山佛教基金會或其││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他佛教基金會,從事佛教文化、教育││ │ │相關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