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洪德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弘益網球文教基金會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