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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80號聲 請 人 葉之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9月26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相對人第8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38113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6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138113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斐敏附表: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以利業務之推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以利業務之推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改通過,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通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第三次修訂通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訂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改通過,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通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第三次修訂通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訂通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訂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