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債 務 人 林文浩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3.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其等如何分擔租金。
4.民國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110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6.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債務人自108年5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3.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
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並列表說明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金額(非淨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14.提出債務人自108 年5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
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另說明現所駕駛之營業用車輛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6.受扶養人林彥丞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林彥丞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領取上開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17.受扶養人林彥丞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