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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鄭立仁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立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更生事件卷、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更生事件卷、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延期清償卷、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清算事件卷、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