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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聲請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8日寄存送達予再審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