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潘祐霖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韋辰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之原告,因民國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關於法官原諭知伊於10日內補正期限,嗣法官又變更該諭知,惟書記官並未記載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又證人黃坤永、林盈宏等人之證述,因表達口語快速,致書記官未及完整登載筆錄,為明瞭其真意,以維護伊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109年度訴字第1153號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且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