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王飛旺代 理 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金樹等間本院109 年度撤字第1 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撤字第一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民國一0九年六月八日、一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一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0年一月十一日、一一0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白金樹等間本院109 年度撤字第
1 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為期明瞭歷次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