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並無傷人之舉或自傷意圖,民國110 年10月8 日竟遭警強制送醫,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甚明。

三、查甲○○於民國110 年10月8 日因近期情緒起伏不定,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20多歲時,開始出現妄想行為,認為遭受別人批評及被調查局監視,無法繼續大學學業而辦理休學。109 年因被害妄想及怪異行為(攻擊路人),遭強制住院治療,但因病識感不佳,中斷服藥迄今已有10月。11

0 年9 月底開始對佛堂老師有明顯敵意,拒絕和老師交談,出現明被害妄想症狀(認為居住環境不安全、食物被下毒),及有怪異行為(他人入睡後堅持把燈打開、整晚不睡、對空自語、敲打製造噪音),並有自我傷害行為(喝下滾燙熱水、覺得食物有毒不願進食、雙手多處不明瘀傷),故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因甲○○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屬於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乃自110 年10月

8 日起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意見說明、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歷、急診暫時留觀護理紀錄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有怪異思考及言行,且有自傷之行為。」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佐,則關於甲○○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甲○○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審查認甲○○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甲○○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