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非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遭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並於同年月26日經衛生福利部審查許可該院對伊所提出之強制住院申請,然精神衛生法關於強制住院之規定,顯然抵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指導原則,且伊並無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更將因強制住院而損及就醫權,為此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雖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於109 年12月23日提出本件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然因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迄至110 年2 月2 日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始行分案,惟聲請人已於000 年0 月00日出院等情,有本院收文章、衛生福利部函文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33頁),可見聲請人聲請准予停止強制住院,已無必要,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