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遭緊急安置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惟聲請人係警抓錯人,未經專業醫師認定聲請人為精神病患者,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符合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情形,經強制住院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院區,惟已於110 年4 月23日解除強制住院而出院而改門診追蹤之事實,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函覆本院相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相關資料及聲請人主治醫師楊蕙年出具意見書在卷可稽。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非其受有不利益之事由繼續存在,不得為之,此乃訴訟法上之原則,聲請人既已出院,則就有無強制住院之事由及應否停止強制住院,均無判斷之實益,其停止住院之聲請,已失目的,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