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與家人討論生涯規劃,過程中,情緒稍有激動,惟無傷人之舉或自傷意圖,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甚明。
三、查甲○○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出現攻擊家人之行為,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最近半年情緒起伏不定,持續有情緒低落、失去興趣、難專注、負面思考,疑似有與情緒相關妄想症狀(覺得別人在批評她、說她壞話或針對她),曾有自殺意念及自我傷害行為,常會用頭撞牆;109 年10月1日因情緒低落,有跳下淡水輕軌之自殺行為;時有情緒激躁、自言自語、大聲謾罵,曾因此被鄰居報請警察協助處理;亦曾以言語及肢體攻擊其妹及公司同事;109 年3 月6日再因情緒激躁,以熱水潑灑其母致傷,故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因甲○○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乃自110 年3 月6 日起緊急安置。
」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例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於110 年3 月6 日因拿熱水潑灑母親致傷,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佐,則關於甲○○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甲○○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審查認甲○○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甲○○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