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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雖已截肢雙腳,但可自理生活及工作,然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母親過世後,卻不慎遺落家譜而無法向兄長交待。嗣伊於同年2 月9 日返回辦公室擬定工作計畫,並要求管理員不接受訪客,直至同年月28日均未離開,然伊對於具有嚴謹保全程序大樓之管理員,竟在下班時間允許修護人員隨意進入之事,深感訝異,不理解為何需要在晚間偷偷摸摸進行修繕,且電梯在下班時間不僅可以運作,還每次都會發出警鈴聲,導致伊之隱私權未獲保障,伊才會靠窗對外叫囂,但非出於精神異常,況鄰里居民均為熟識之人,自未造成任何傷害事件。又伊從95年間起自行工作維生,凡事虛心接受,推廣數位教材及升學課程10餘年,已協助無數學生考取理想學校,鑑於會考將於110 年5 月16日舉行,自應體恤各階段競賽對於學生之重要性,為此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以利伊能早日回歸服務社會。

二、按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者,如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後,其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此有精神衛生法第2 條第4 款、第41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可參。又經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亦為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自000 年0 月間起,屢有半夜敲鄰居門、開窗對樓

下叫囂大罵等不當行為,嗣經鄰居報警送醫急診時,則出現情緒高昂、言探鬆散、疑似有誇大妄想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且聲請人拒絕住院治療,乃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稱北投醫院)緊急安置,並由該院精神科甲〇〇、乙〇〇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後,認定聲請人為嚴重病人及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繼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等情,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意見說明書、保護人意見書、急診病歷、急診暫時留觀護理紀錄單、臺北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北投醫院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25頁),堪認為實。從而,聲請人既為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亦經強制鑑定有強制住院之必要,及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予以強制住院,核與上揭法文規定未有不合,堪認聲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

㈡聲請人陳稱:伊雖雙腳截肢,但可自理生活及工作,於母親

過世後遺落家譜而無法向兄長交待,嗣於110 年2 月9 日返回辦公室至同年月28日均未離開,然管理員竟在下班時間允許修護人員進入,電梯也在下班時間運作及發出警鈴,致伊之隱私權未獲保障,伊才會靠窗對外叫囂,但非出於精神異常或屬傷害他人行徑,畢竟鄰居皆為熟識之人云云,不僅未見舉證以實其說,且衡以辦公室大樓利用下班時間或夜間等離峰時段進行設備修繕或維護,尚屬社會上常見之事例,應無聲請人所指之不當,聲請人卻屢屢為此倚窗對外叫罵,難認非屬有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益徵聲請人具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㈢聲請人又稱:伊推廣數位教材及升學課程10餘年,已協助無

數學生,由於會考將於110 年5 月16日舉行,應體恤各階段競賽對於學生之重要性,准許停止對伊之強制住院治療,以利回歸服務社會云云,同未見舉證為佐,更與聲請人應否強制住院治療之判斷無關,無從採取。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