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乙○○被 告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樑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