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 告 邱正文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被 告 邱泳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分之99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型態、屋齡、地段相似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52,419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士司調字第276號卷第53至54頁),又上開房屋之面積為60.0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43.3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6.67平方公尺=60.05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9,152,761元(計算式:152,419元×60.05平方公尺=9,152,7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9,152,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