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林尚宏
林麗雲
林郭桂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明、林世璿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0289建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㈢就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
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