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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林尚宏

林麗雲

林郭桂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明、林世璿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0289建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㈢就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

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