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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1號再審原 告 李淵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再審之訴(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國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再審之訴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