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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惟迄未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