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 告 曾志平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被 告 張信澤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參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
㈠、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一樓層次面積570.87㎡*原告應有部分310/10000*0.3025=5.35坪
㈡、5.35坪*鄰近相類條件之不動產實價登錄單價198000元/坪=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