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