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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撤銷附負擔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附負擔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原告於民國90年1月16日贈與被告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暨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16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上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以聲明第一項撤銷系爭贈與契約後,被告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為據,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系爭不動產得以回復為原告所有,而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開兩項聲明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而上開兩項聲明均係以系爭不動產價值定其價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14萬8900元,有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外放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4萬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