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鄒宏威原 告 鄒宏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宏盛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鄒宏茂於民事起訴狀雖列陳郁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