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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記載被告丙○○外,另記載被告賴○○,未記載該被告姓名,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㈡原告應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109年至今地籍異動索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一份當事人欄「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裁判日期:2021-10-27